作为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独立履行职责。我们通过询问、调查等方式,经全体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基于独立、客观的原则做出判断,现就《关于拟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过往年度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中,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将《关于拟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拟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高启全 李树松 张 鑫
202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