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关于对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9-09-27
  关于对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999号;
黄锦光,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黄润楷,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张乃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
俞雷,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经查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控股”)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建立及执行有效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18年10月31日,中超控股公告称用于登录信息披露通道的Ekey被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投资”)相关人员抢夺。此外,中超控股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等印章及营业执照均由中超投资控制,中超控股高管及董事会秘书已无法正常履职,董事会不能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中超控股未建立及执行有效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对于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未予以妥善保管。
二、未配合本所监管工作
本所分别于2018年8月16日、2018年9月5日、2018年9月18日、2018年10月11日向中超控股发出问询函及关注函。中超控股未能在要求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及关注函件,直至2018年10月16日才完成上述函件的回复及披露工作。
三、重大诉讼信息披露不及时
中超控股分别于2018年11月5日、2018年12月20日、2019年1月17日知悉涉及公司担保的诉讼,但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9年2月28日和2019年6月14日才进行披露。中超控股未及时披露的诉讼金额共计7.78亿元,占中超控股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1.26%。
中超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10条、第2.16条、第11.1.1条、第11.1.2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10条、第11.1.1条、第11.1.2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1条、第8.5.2 条、第8.5.5条的规定。
中超控股时任董事长黄锦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条、第3.1.12条、第3.3.26条的规定,对中超控股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中超控股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黄润楷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条、第3.1.12条、第3.7.3条的规定,对中超控股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中超控股董事兼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张乃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第3.2.2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第3.2.2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条、第3.1.12条、第3.3.26条的规定,对中超控股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中超控股董事长俞雷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中超控股上述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黄锦光,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黄润楷,董事兼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张乃明,董事长俞雷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9月26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