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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控股:关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18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电缆”)于2021年1月21日与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中超电缆拟以现金方式收购中超集团持有的宜兴市中超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后勤”)100%股权(5,800 万股),交易金额为 8,011.86 万元。该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2021年1月23日、2021年2月9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控股子公司购买宜兴市中超后勤服务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3)、《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08)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

因中超后勤土地、房产权属问题尚未解决,经双方友好协商,公司与中超集团就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签订补充协议。

中超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中超集团为公司的关联方,本事项属于关联交易。

2、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年2月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董事俞雷、霍振平为关联董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也就该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审批权限,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在以下方面对原《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及补充:

1、原协议“3、价款的付款时间及支付方式(1)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1%股权转让价款即4,086.05万元。剩余49%的股权转让款即3,925.81万元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向甲方全部支付完毕。”

修改为“3、价款的付款时间及支付方式(1)目标公司在应当办理的土地和房产未完成权属变更之前,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相应股权转让款。后续根据权属变更进度,具体付款如下:办理完毕工业用地【宜国用(2008)8000069号】权属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3,614.85万元;办理完毕宿舍楼1号(1000060234)权属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918.54万元;办理完毕宿舍楼2号(1000060235)权属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1,210.22万元;办理完毕大礼堂权属证明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370.93万元;办理完毕综合服务中心权属证明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1,499.20万元;在办理完毕上述资产全部权属(变更)证明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398.12万元。”

2、原协议其他内容不变。

3、凡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以根据本条款规定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原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本补充协议须经甲乙双方签署盖章并经甲乙双方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后生效。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了事前认可,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且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本次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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