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已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对外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在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相关材料后,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对外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为中超新材料担保,帮助其解决经营流动资金需求,中超新材料的股东中新电材将联合担保,且中新电材、中新电材实际控制人陈友福对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整体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所以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蒋锋 朱勇刚 范志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