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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控股: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04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超控股”)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2021)粤民初6号于2021年9月2日进行了证据交换和开庭。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超控股起诉被告一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或“红塔公司”)、被告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或“华融广东分公司”)及第三人华商银行深圳分行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原告中超控股诉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赔偿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61,662,521.59元(包括被保全的银行在冻结期间产生的贷款利息与存款利息差额10,365,221.59元及折价出售股权产生的损失51,297,300.00元);判令被告二与被告一对原告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61,662,521.59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详情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1年8月31日《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8)。

二、本次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本案于2021年9月2日进行了证据交换和开庭。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红塔公司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公司将坚决维护广大股东及自身的合法权益。若公司诉求得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将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积极影响,但由于本案件尚未收到判决书,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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