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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控股:关于调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09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21-101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调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及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

2021年3月3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拟与关联方南京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新材”)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向关联方中超新材采购原材料),交易金额总计约为人民币9,35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3月31日刊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公告编号:2021-042)。

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拟增加向关联方中超新材销售产品、商品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800.00万元,同时将向关联方中超新材采购原材料的预计金额由9,350.00万元减少至6,000.00万元。

本次关联交易金额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本次调整前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情况如下:

关联交易类别关联方关联内容关联交易定价原则调整前预计关联交易金额(万元)截止披露日已发生金额(万元)调整后预计关联交易金额(万元)
向关联方采购原材料中超新材采购原材料市场价9,350.002,896.346,000.00
向关联方提供产品、商品中超新材销售产成品市场价0.000.00800.00

二、关联方及关联关系介绍

南京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567226668N类 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 所:南京市南淳区东坝镇芜太路31号法定代表人:陈友福注册资本:9,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电线电缆新材料研发、制造、销售及技术服务;高分子材料、输变电设备、电工器材、化工产品、铜材、铝材、钢材、合金材料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道路货物运输。(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20年12月31日中超新材资产总计17,536.39万元,净资产8,949.39万元,负债总计8,587.00万元;营业总收入23,600.98万元,利润总额-154.47万元,净利润-172.06万元(经审计)。

截止2021年6月30日中超新材资产总计18,818.23万元,净资产8,593.22 万元,负债总计10,225.01万元;营业总收入10,572.00万元,利润总额-349.11万元,净利润-356.16万元(未经审计)。

关联关系:董事霍振平、监事吴鸣良曾任中超新材董事,中超新材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规定的公司关联法人。

履约能力分析:中超新材经营正常,生产的原材料质量较好,且供货及时,能够满足公司的需求,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经核查,中超新材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日常关联交易价格参考同类市场价;日常关联交易经营活动行为,通过双方签订相关合同予以规范。

2、公司(含子公司)与关联交易方将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与关联方在本次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可实现关联方之间的资源优势互补,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业务,是公司的市场选择行为。上述关联交易有利于保证公司经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上述关联交易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主要依赖。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召开前审阅了本次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相关资料,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调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是生产经营过程当中必须发生的持续性交易行为,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公司发展。我们认为:上述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产品价格是公允的,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独立性没有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关联交易的实施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

此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表决程序及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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