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及其他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通过充分的尽职调查,我们对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许怀斌 林一飞 张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