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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宝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1-08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作为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检查,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及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股价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可行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

5、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

二、对《关于全资子公司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之前,我们对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认为本次关

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发展实际,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我们同意本次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同时我们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资产购买是基于常宝普莱森快速发展实际,满足常宝普莱森对于相关配套设施的需求增长和生产经营需要,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

2、本次关联交易以市场和评估价格为基础,评估机构具备独立性和相关资质,估价方法符合规定,估价结论合理,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3、本次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对《关于投资新建常宝钢管技术研发中心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项目投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研发水平和竞争能力,为公司未来整体发展带来良好的发展空间。

2、本次项目投资主要为提升公司技术研发能力,与现有及在建项目形成协同和支撑效应,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及其它投资带来不利影响。

3、公司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4、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投资新建常宝钢管技术研发中心项目的议案》。

独立董事:

高允斌 罗实劲 刘杰

2020年1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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