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2、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的长期投资价值和投资者的信心,推动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进而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认为,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可行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我们一致同意将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高允斌 刘杰 罗实劲
202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