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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宝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作为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2021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了认真检查,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经认真审查后认为:

报告期内,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 2021年6月30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二、《关于公司累积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查后认为:

报告期内,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76311万元,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7527万元,上述担保余额合计83838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8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外担保,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1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对于对外担保事项已经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并能认真的贯彻执行,不存在损害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条件已满足。

(二)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四)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8月2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实施《激励计划(草案)》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合以上情况,我们同意以2021年8月20日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62名激励对象授予1111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关于特种专用管材生产线项目追加投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前期新建特种专用管材生产线项目建设情况,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查后认为:本次追加投资是受前期大宗商品涨价及项目实施过程中选择更高端设备选型等综合因素影响。本次追加投资结合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设备选型更加高端化,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不会损害股东特别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我们同意特种专用管材生产线项目追加投资的议案。

独立董事:

高允斌 刘杰 罗实劲

2021年8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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