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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环保: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03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9月2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江滨东大道138号)八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张杰先生。

(6)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1日下午15:00至2019年9月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7)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共计4人,共计代表股份314,722,45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5.1999%。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303,220,85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3.9135%%;

(2)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1,501,6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2864%%。

(3)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12,087,1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351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70.4425%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4,720,8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08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8%;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14.5575%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08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8%;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08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8%;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时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合计302,635,358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黄金律师和赵航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富春环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9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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