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29日在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江滨东大道138号五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视频的形式,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杨耀国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出席独立董事3人,实际出席独立董事3人。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就审议事项做出决议并发表如下审查意见: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的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进一步提升竞争优势,公司资本结构将得到优化,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鉴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即将到期,为保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5年3月21日。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的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进一步提升竞争优势,公司资本结构将得到优化,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鉴于公司本次发行相关授权有效期即将届满而公司尚未完成本次发行工作,为顺利完成本次发行,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将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即延长至2025年3月21日。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本次对外担保额度预计是基于公司各级子公司日常运营及项目建设资金需要,有助于确保其顺利获取融资,提高公司融资决策效率,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含本次董事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在内,公司累计已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金额为人民币310,000.00万元(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270,000.00万元,对孙公司担保40,0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134,101.8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33.5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孙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也无逾期担保累计金额、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杭君 杨耀国 周夏飞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