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相关规定,作为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19年半年报及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1、截至报告期末,除为公司子公司提供担保以及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以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行为。上述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会【2019】6号的规定,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执行财会【2019】8号、财会【2019】9号,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关于聘任审计总监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董事会聘任审计总监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相关人
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审计总监的情形。同意聘任顾琪女士为公司审计总监。
四、关于公司制定《高端技术人才购房借款管理办法》暨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部分自有资金为公司高端技术人才提供首次购房的经济支持,既可以缓解高端技术人才首次购房的经济压力,也能稳定高端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公司建立和完善良好的激励和福利制度,有利于公司的稳健发展,不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制定的《高端技术人才购房借款管理办法》。
五、关于聘任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沈 蓉
陈 议
葛仕福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