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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邦股份: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22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5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监督,维护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营秩序,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控制经营活动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合法合规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本公司及其控股(含全资)子公司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本公司及其控股(含全资)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独立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中心,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审计中心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合法合规性、重大经济行为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中心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中心的工作。

审计中心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五条 审计中心负责人由董事会任免,审计中心负责人没有违纪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不得随意撤换。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审计中心应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

配备符合内审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

第三章 审计职责第八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审计规范、审计程序及本公司有关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对本公司及其控股(含全资)子公司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九条 参与、督促建立健全完整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杜绝各种隐患,确保本公司及本公司及其控股(含全资)子公司的资产完整与安全。第十条 审计工作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并对公司的一切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第十一条 审计中心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三)对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要求的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单位(部门)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审计人员因被审单位(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作出正确判断时,应及时汇报董事会,审计人员不负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审计中心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四条 审计中心每季度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中心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中心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审计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中心有权检查被审单位(部门)审计区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要求对方提供各项债权的确认函;

(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

(八)其他相关的资料。

必要时可自审计区间向前追溯或向后推迟,被审单位(部门)不得拒绝。

被审单位(部门)有意隐匿、毁弃、篡改会计资料以及重要文件的,一经发现,审计中心应该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置。

第十六条 审计中心还具有以下权限:

(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单位(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

(二)盘点被审单位(部门)全部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

(三)要求被审单位(部门)有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审计中心经权利机构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有关领导;

(五)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六)对被审单位(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七)责令被审单位(部门)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单位(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八)可以调阅公司、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计划:审计中心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相关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方案:根据被审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第十九条 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审计小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公司审计中心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小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单位(部门)意见,被审单位(部门)应在审计报告指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被审单位(部门)应按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在审计结论和决定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报告公司分管内审工作的领导并抄送审计中心。对审计意见和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由董事会审计委员裁决处理。对内部审计过程的审计发现、提出的整改意见,被审计单位(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必须向审计中心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后续审计: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审计,一般在审计决定下达执行一定时期后进行,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中心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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