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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邦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5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公平、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发布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各类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第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平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提交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相关信息。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十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当征询证券监管部门

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在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时应立即向公司董事长报告,由董事长通知董事会秘书,并根据需要向公司管理层进行通报,报告和通报的方式可以为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第十六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发生本制度第六条事件时应及时向公司进行通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应以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长通报上述信息,同时确保将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十八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九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忠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除应当按照强制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外,有义务及时披

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应当将以上内容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

第二十七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况,认为无法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要求免予披露:

(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且该信息对其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三十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第三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七)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八条 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以及公司合并、分立公告及其他重大事件公告。

第四十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公司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敦促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重大信息,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实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和重大信息包括:

(一)《证券法》所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也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等,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以下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该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的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二)公司就上述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议是否有附加文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上述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业务平台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董事会决议涉及需要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和有关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必须公告。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事项,也应当公告。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监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平台进行对外信息披露。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根据《公司章程》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并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平台对外信息披露。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写明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所持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比例,以及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统计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五十一条 公司拟开展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与关联方交易等事项时,当交易金额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权限时,经董事会批准后两个工作日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平台对外进行披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与关联方交易的公告遵照《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重大担保事项,应按照规定予以披露。

第五十四条 董事被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正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五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其特别职权时,如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五十六条 如独立董事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则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第五十七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五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监管部门咨询。第五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上条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上条和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

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股东对其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质押等事项负有保证信息传递的义务,未履行该义务时应承担有关责任;

(二)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公司监事及监事会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监督检查的义务,并保证符合本制度和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地传递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严格按照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各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准备和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四)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纪录和保管制度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该项工作的第一负责人。

第六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

及各部门、各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七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六十八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各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七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或泄露未公开信息。

第七十三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待披露的事项的基本情况予以披露。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五条 有关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参见公司制定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九章 信息的发布流程以及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八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拟定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公司总裁、董事长审定、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平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相关文件、档案等资料,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八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负责人,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八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等。

第八十二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等活动,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行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八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或泄露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

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参与方式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一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第八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 、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八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依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八十七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从而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八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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