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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邦股份:内幕信息保密制度(2022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5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并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沟通工作,统一负责投资者、股东等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等工作。第五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递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方面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递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方面的内容和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递。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等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的事项。

第九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人员的含义与范围

第十条 内幕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等证券,或者在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内幕人员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一条 内幕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各级员工和各部门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刊或网站上开展对外信息披露。公司披露的信息应至少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种报刊上公告,如要求在网上披露的,还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披露。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上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在上述事件尚未披露前,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确保对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拟讨论或实施重大重组、再融资等可能对公司股票等证券造成重大影响的重要事项时,应如实、完整记录上述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的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具体时间等情况,上述记录应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一同保存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履行报备手续。

第二十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一条 非内幕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人员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二条 内幕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应遵守本制度,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递。

第二十四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及其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五条 接触内幕信息的工作人员在打印、复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标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第二十六条 接触内幕信息的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随意调阅、拷贝。

第二十七条 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中,损坏的资料应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接触内幕信息的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公司财务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内幕人员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等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分:

1、通报批评;

2、警告;

3、记过;

4、降职降薪;

5、留司察看;

6、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三十一条 内幕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今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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