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润邦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2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5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积极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报编制的监督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审核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年度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年审会计师进场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有关文件应依照相关规定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

需改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上市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作出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审计费用的合理性进行讨论,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年度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审会计师之间的沟通,积极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