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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努尔: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24

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2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我局在监管中发现,你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财务报告显示,你公司全资子公司诸城市松旅恐龙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城市旅游公司)将2018年、2019年收到的政府补助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2021年4月29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你公司将诸城市旅游公司于2018-2019年度收到的政府补助确认为与资产相关,计入递延收益,并追溯调整前期财务报表。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导致你公司2018年、2019年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调减7304.58万元、4857.75万元。同时,你公司存在2020年度业绩预告修正不及时的问题。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段冬东,时任财务总监洪鸣、成保明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及段冬东、洪鸣、成保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认真吸取教训,继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提高规范运作和风险责任意识,更好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

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及段冬东、洪鸣、成保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7号)。

特此公告。

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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