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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松发展: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30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转发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相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鲁证监发【2012】18号文件)的精神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1、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规划每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未来三年内,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和条件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此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未来三年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4、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建议和监督。

第四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2、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制订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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