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合作开展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务暨关
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合作开展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务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所需,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同意将《关于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开展合作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孟红 梁华权 叶伟明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