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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丰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04

证券代码:002496 证券简称:辉丰股份 公告编号:2019-075债券代码:128012 债券简称:辉丰转债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辉丰股份”)于 2018年4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字2018029号)。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在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5)。公司分别于2018年4月24日、4月25日、5月25日、6月25日、7月25日、8月25日、9月25日、10月25日、11月24日、12月25日、2019年1月25日、2月25日、3月25日、4月25日、5月25日、6月25日、7月25日、8月24日、9月25日、10月25日、11月25日在信息披露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5、2018-026、2018-062、2018-080、2018-091、2018-100、2018-115、2018-126、2018-129、2018-130、2019-008、2019-014、2019-018、2019-027、2019-039、2019-044、2019-051、2019-059、2019-060、2019-061、2019-074)。

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19] 7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仲汉根、季自华、奚圣虎、孙永良、卞祥、杨进华、陈晓东、张建国、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季红进、王彬彬、金文戈: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一季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查,裕华能源(厦门)有限公司、富华(福建)能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裕华能源控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福建裕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华石油)三家公司为林某某实际控制。其中,裕华石油与华东(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石油)在办公地址、工作人员、银行账户联系人、银行转账相关信息等方面存在诸多混同或关联,可以认定林某某控制的公司与华东石油存在密切关系。

辉丰股份的全资子公司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石化)自2016年7月起,开始与华东石油及林某某控制的公司开展成品油购销贸易。2016年7月至2017年12 月,主要由辉丰石化向华东石油采购,而后销售给林某某控制的公司,其中在业务初始阶段,也存在少量由辉丰石化先向林某某控制的公司采购再销售给华东石油的情况。上述购销贸易中,辉丰石化不进行货物的交收检验,同时为林某某控制的公司的销售回款提供一定账期。辉丰石化与除了林某某控制的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没有类似的销售模式。林某某承认,其控制的公司与其他采购方没有类似账期的安排,辉丰石化为销售回款提供一定账期的做法,目的是为其控制的公司提供资金融通,帮助其解决资金紧缺的问题。

我局认为,辉丰石化上述购销贸易,在关系密切、具备直接进行业务往来条件的公司之间进行,其作为中间方缺乏介入购销贸易的必要性,本质上具有资金融通的目的,可以认定上述购销贸易缺乏商业实质,辉丰石化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行为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对辉丰股份定期报告的影响如下:2016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301, 212, 876. 25 元,虚增营业成本299, 605, 426.22 元;2017年一季报虚增营业收入685, 650, 528. 18元,虚增营业成本678, 045, 705. 16元;2017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 074, 990, 033. 10 元,虚增营业成本1, 062, 017, 562. 33 元; 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1, 238, 886, 522.43元,虚增营业成本1, 223, 438, 806. 06元。辉丰股份披露的上述定期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

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主持全面工作,辉丰石化总经理、辉丰股份监事会主席卞祥具体负责上述业务,辉丰股份财务总监杨进华对定期报告财务信息负责,仲汉根、卞祥、 杨进华是对辉丰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辉丰股份其他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季自华、陈晓东、 张建国、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季红进、王彬彬、金文戈、奚圣虎、孙永良在审议和书面确认上述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时,未能完全尽到忠实、 勤勉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关于环保事项的披露与事实不符经查,自2016年7月起至2018年5月期间,盐城市环保局、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连云港市灌南县环保局等主管部门,陆续向辉丰股份及其下属公司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菲特)、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化学)、连云港致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诚化工)、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共计出具了1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述公司环保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认定的环保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涵盖2016年、2017年上半年。2018年4月20日,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发布《生态环境部通报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境污染及当地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不力问题专项督察情况》,通报辉丰股份及其下属公司科菲特、华通化学、致诚化工、盐城明进纳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重大环保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涵盖2016年、2017年上半年。上述事实表明辉丰股份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报告期内多次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存在严重的环境违法问题,但仍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中披露“公司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文明生产、达标排放,不存在重大环保或其他重大社会安全问题”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主持全面工作,时任董事、总经理季自华负责安全、环保工作,时任副总经理奚圣虎负责科菲特、华通化学的经营管理工作,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永良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上述人员是对辉丰股份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辉丰股份其他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晓东、张建国、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卞祥、季红进、王彬彬、金文戈、杨进华在审议和书面确认上述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时,未能完全尽到忠实、勤勉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辉丰股份关于公司高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经查,2018年3月29日,辉丰股份获悉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华通化学董事长奚圣虎被刑事拘留的信息,该信息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临时公告的重大事件。当日,辉丰股份发布《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说明公告》,披露“因环保部门进行环保检查,华通化学董事长奚圣虎及环保部的周海威在配合调查之中”的信息。辉丰股份上述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

披露违法情形。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和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永良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有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上市公司临时公告、上市公司会议文件、上市公司相关说明、工商资料、主管部门处罚决定书、公开通报、询问笔录、银行账户转账记录、财务凭证、合同及相关单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辉丰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二)对仲汉根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三)对季自华、奚圣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四)对孙永良、卞祥、杨进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罚款;

(五)对陈晓东、张建国,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季红进,王彬彬、金文戈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的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 如果你们放弃有关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上述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将在收到正式处罚决定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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