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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辉丰: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06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辉丰股份”)的子公司江苏科菲特 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菲特”)于2018 年8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 因科菲特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科菲 特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 年8 月17日在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8)。

科菲特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4号),现将相关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朱光华、奚圣虎、季顺英

经查,科菲特利用与新诺化工、农用激素、永远化工的产品销售业务,通过将未执行合同入账、虚增销售单价的方式,2015年合计虚增营业收入(不含税)14,065,504.27 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6.13%。上述情况导致科菲特 2016 年 6月 14 日披露的《江苏科菲特生化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6 年6月10日,科菲特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财务报告》。科菲特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朱光华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时任董事长奚圣虎在董事会决议和 2015 年财务报表法定代表人处签字;时任财务总监季顺英在 2015年财务报表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处签字。

以上事实,有科菲特相关公告,科菲特及相关公司提供的财务资料、合同、情况说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情况说明,税务局提供的证明材料,相关人员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问笔录,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科菲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所述的违法行为。时任总经理朱光华全面负责科菲特的日常经营管理,在职责范围内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科菲特 2015 年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长奚圣虎、财务总监季顺英在职责范围内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科菲特 2015 年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听证过程中,朱光华及其代理人提出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部分采纳朱光华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对相关事实认定和罚款金额进行调整。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和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科菲特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二、对朱光华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三、对奚圣虎、季顺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上述子公司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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