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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丰股份:董事会关于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18年修订)》要求,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

公司与子公司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凯公司)的少数股东河北佰事达商贸有限公司之间因少数股权收购协议及草铵膦项目权属分歧,使得公司无法对瑞凯化工的经营采取有效的管理。公司自2020年11月1日起失去对瑞凯公司的控制,并将对其投资转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列报。本期,公司聘请评估机构出具了咨询报告,并以此确认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62,426,470.27元,但因多项审计程序无法实施,会计师无法就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公司2021年将安道麦辉丰(上海)农业技术有限公司和安道麦辉丰(江苏)有限公司各51%的股权转让给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并确认了股权转让收益。根据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相关约定,在部分条件豁免下完成股权交割。根据《豁免及补充交割条件的协议》(以下简称豁免协议)相关规定,涉及部分产品的恢复生产或整改,资质证照转让或更新及草铵膦生产线的整改。其中双方就草铵膦生产线的改造方案尚未达成一致,导致公司无法预计草铵膦生产线的改造成本,进而无法就股权转让收益的准确性提供充分、适当的依据。因此,本期会计师仍无法对公司处置安道麦辉丰(上海)农业技术有限公司和安道麦辉丰(江苏)有限公司股权产生的投资收益的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上期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在本期消除或变化情况

1、子公司石家庄瑞凯公司事项

公司自2020年11月1日起失去对石家庄瑞凯公司的控制。受此影响,会计师未能对2020年1-10月仍被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石家庄瑞凯公司财务报表和相关披露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同时,会计师无法对公司持有的,不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后转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列报的石家庄瑞凯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大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2021)苏0982民初3795号判决),正文为:1.被告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提供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本判决生效之日前一个月止的会计报告(含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供原告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查阅、复制。2.被告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提供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本判决生效之日前一个月止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及会计凭证,供原告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查阅。 3.上述资料由原告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选派工作人员或其委托相关有资质 的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员(合计不超过 5 人)查阅或复制,查阅地点为被告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公司的办公场所内,查阅时间为被告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时间内,查阅期间不超过七个工作日。盐城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1日作出终审判决(2022)苏09民终951号,判决如下:维持原判。本期,公司聘请评估机构出具了咨询报告,并以此确认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62,426,470.27元。目前公司仍无法对石家庄瑞凯公司进行控制,通过知情权案件的执行多项审计程序仍无法实施,会计师无法就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期该保留意见事项本期仍未消除。

2、重大资产出售事项

根据公司与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草铵膦生产线产量尚未达到协议约定,故公司有义务将草铵膦生产线实际产量提升至协议约定的产量。

2022年1月,公司与第三方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开发合同,对草铵膦生产线进行工程技术设计和提产研究。截至报告期末,第三方服务机构已为公司初步制定了技术改造方案,双方就草铵膦生产线的改造方案尚未达成一致,导致公司无法预计草铵膦生产线的改造成本。公司目前正对该方案进行技术论证及其他相关行政手续的办理过程。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已取得转让安道麦辉丰江苏公司和安道麦辉丰上海公司股权转让款合计97,390.91万元。截至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公司尚未收到延期支付款项。

三、董事会关于2022年度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部分所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该审计意见客观反映了公司实际情况,对此意见予以理解和认可,董事会作出如下声明:

1、 公司将积极协助安道麦辉丰江苏公司加快草胺膦项目的达产整改、遗留证件的转移和取证工作,争取尽快消除交割豁免事项,完成最终的结算。

2、 公司将积极应对与河北佰事达商贸有限公司等的相关诉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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