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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化集团:《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4月修订)2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保障监事会依法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监事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各项权利,维护公司、股东、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职权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及经营情况;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列席董事会会议和总裁办公会议;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对董事会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十)评估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十一)评估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是否合理;

(十二)评估公司关联交易是否公平,有无损害公司利益;

(十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三)监事会主席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四)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及通知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其职权时,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或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监事会召开监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以微信、电子邮件或专人送递的方式送出,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表决事项,向全体监事进行通知。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临时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送达全体监事。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受委托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发送至公司。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

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递交书面说明,并对说明内容进行公告。

第四章 会议议案及决议表决

第十八条 会议议案由提案监事向监事会主席提交。

第十九条 会议议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监事会的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策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并送达监事会主席;

(四)在监事会会议期间,经全体与会监事同意审议的议案;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主席按关联性和程序性的原则对会议提案进行审核,认为符合前条规定的应提交监事会讨论和决议。

如果监事会主席决定不将议案提交监事会会议表决,应当在该次监事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监事会主席如将议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应征得原议案提交人的同意;原议案提交人不同意变更的,监事会主席应就该议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提请监事会做出决定,并按照监事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为监事会会议议案的制作提供必要的条

件。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同意。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弃权。

当议案与某监事有关联关系时,该监事应回避且不得表决。

第二十三条 非监事的参会人员不得干涉监事会会议的议程和参与表决。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事项公开对外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应监事会要求出席会议的人员和服务人员对会议内容和决议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监事会同意,不得对外泄漏。

第五章 会议记录及存档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会议记录为监事会档案,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存。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通知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出席会议监事的姓名;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

(六)监事发言要点;

(七)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保存期限为十年。如果监事会表决事项影响超过十年,则相关的记录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拟订,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监事会。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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