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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利源: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18

债券代码:

112227.SZ债券简称:14利源债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3幢1单元5-5

二零一九年九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及其它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利源精制”)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由受托管理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或“受托管理人”)编制。华林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监管机构、公开市场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华林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华林证券书面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名称: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4利源债”)

发行规模:10亿元人民币

回售情况:2017年9月22日回售2,599,940张,回售金额:276,893,610元(含利息)

债券余额:人民币74,000.60万元

发行时主体及债项评级:AA,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目前主体及债项评级:C,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发行利率:调整前6.5%,调整后7%

发行日期:2014年9月22日

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交易场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利源精制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公告

2019年9月11日,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源精制”)发布了《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59】),公司被申请重整的主要情况如下:

(一)公司被申请重整情况概述

公司于2019年9月9日收到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源中院”)《通知书》。《通知书》提到,2019年9月6日,辽源中院收到申请人刘明英、李春霖向辽源中院提交《破产重整申请书》,申请对本公司进行破产重整。辽源中院决定自2019年9月9日启动对本公司的预重整程序,指定吉林省启明破产清算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临时管理人,在辽源中院作出是否受理对本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裁定前,临时管理人按照辽源中院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本公司应予配合。临时管理人的主要职责为:协助辽源中院开展调查,了解本公司的资产、负债和经营情况,并负责完成辽源中院要求的可预先处理的重整程序内其他事项。

1、申请人刘明英基本情况

申请人:刘明英住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南康街

2、申请人刘明英对公司的债权情况

申请人刘明英与公司于2018年4月2日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两个月,利息为日千分之1.5。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刘明英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指定账户转入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合同到期后,申请人刘明英多次向公司催要未果而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3、申请人李春霖基本情况

申请人:李春霖

住所:吉林省东辽县白泉镇中桥委

4、申请人李春霖对公司的债权情况

申请人李春霖与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700万元,借款期限两个月,利息为日千分之1.5。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李春霖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指定账户转入借款人民币700万元。借款合同到期后,申请人李春霖多次向公司催要未果而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二)公司被申请重整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法院受理了申请人提出的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法院将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或公司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公司债权人根据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获得清偿。如果重整计划草案不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法院将裁定终止公司的重整程序。

三、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

华林证券作为“14利源债”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在获悉上述事项后,及时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提示“14利源债”债券持有人关注上述风险事项,主要风险提示如下:

1、该破产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公司不能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则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

2、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截至本报告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该立案调查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如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公司股票交易将可能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暂停上市。

3、因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被年审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19年5月6日起被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继续被年审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交易将被深交所暂停上市。

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且公司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的风险,特此提请“14利源债”债券持有人关注上述事项的相关风险,并请“14利源债”债券持有人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盖章页)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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