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不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无对外担保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各种情形,也不存在为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吴吉林 | 金永利 | 江泽利 |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