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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集成: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13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19-100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取消、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2月12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2月11日-2019年12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12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11日15:00至2019年12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协鑫能源中心)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罗鑫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数为2,345,622,7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159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数为2,188,261,0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06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数157,361,7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967%。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61,962,85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87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4,601,1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57,361,7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967%。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以特别决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新增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43,339,157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9026%;反对2,283,616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974%;弃权0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9,679,2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00%;反对2,283,6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0,844,912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9975%;反对5,716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025%;弃权0股,占所有参与

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000%。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1,957,1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5,7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0,844,912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9975%;反对5,716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025%;弃权0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1,957,1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5,7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刘璐律师、李青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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