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事先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事项。
二、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的独立意见
此次根据公司充分地考察论证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不影响项目原有的可行性分析,项目建设的基本内容与原计划一致,募集资金投资总额不变。没有改变原定投资内容和项目,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对相关部分募集资金实施主体及地点进行变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 青___________ 陈传明___________
刘 俊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