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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榨菜: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17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动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以及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对公司2019年度的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2019年度,公司没有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等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9年12月31日的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等情况。

(二)2019年度,公司没有发生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9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本着积极回馈全体股东的原则,公司拟以201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789,357,241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元(含税),共计派现金红利236,807,172.30元;剩余利润作为未分配利润继续留存公司用于支持公司经营需要。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该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分配政策。公司自上市以来,每个会计年度末均实施现金分红,通过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有利于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

三、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各项制度建立后得到了有效贯彻执行,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监督、指导作用。《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李静女士作为董事候选人,其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审阅该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况,也未发现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其任职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候选人的个人材料,我们认为候选人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专业知识、教育背景、工

作经历和相关决策、监督、协调能力,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要求,没有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我们同意将选举董事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追溯调整 2019 年可比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 2019 年度相关财务指标,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

程源伟王建新王志勇蒋和体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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