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下列意见:
一、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
2、截止2022年6月30日,公司除对控股子公司进行担保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 万元
担保对象名称 | 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 | 担保额度 | 实际发生日期(协议签署日) | 实际担保金额 | 担保类型 | 担保期 | 是否履行完毕 |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
武汉天汽模志信汽车模具有限公司 | 2021年04月27日 | 2,000 | 2021年09月08日 | 200 | 连带责任担保 | 2021/9/8-2022/9/8 | 否 | 否 |
武汉天汽模志信汽车模具有限公司 | 2021年04月27日 | 2,000 | 2021年09月23日 | 300 | 连带责任担保 | 2021/9/23-2022/9/23 | 否 | 否 |
武汉天汽模志信汽车模具有限公司 | 2021年04月27日 | 2,000 | 2021年09月27日 | 300 | 连带责任担保 | 2021/9/27-2022/9/27 | 否 | 否 |
武汉天汽模志信汽车模具有限公司 | 2021年04月27日 | 2,000 | 2021年08月14日 | 200 | 连带责任担保 | 2021/7/14-2022/7/14 | 否 | 否 |
天汽模志通车身技术有限公公司 | 2021年06月22日 | 5,000 | 2021年06月22日 | 5,000 | 连带责任担保 | 2021/6/23-2022/6/22 | 是 | 否 |
天汽模志通车身技术有限公公司 | 2020年09月16日 | 1,000 | 2021年09月23日 | 1,000 | 连带责任担保 | 2021/9/23-2022/9/22 | 否 | 否 |
天津天汽模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 2020年09月16日 | 1,000 | 2021年09月23日 | 800 | 连带责任担保 | 2021/9/23-2022/9/22 | 否 | 否 |
天汽模志通车身科技有限公司 | 2022年06月28日 | 2,500 | 2022年06月29日 | 2,500 | 连带责任担保 | 2022/6/29-2023/6/28 | 否 | 否 |
天汽模志通车身科技有限公司 | 2022年01月21日 | 1,000 | 2022年01月21日 | 1,000 | 连带责任担保 | 2022/1/24-2023/1/23 | 否 | 否 |
天津天汽模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 2022年06月28日 | 1,000 | 2022年06月29日 | 1,000 | 连带责任担保 | 2022/6/29-2023/6/28 | 否 | 否 |
天汽模志通车身科技有限公司 | 2022年06月28日 | 5,000 | 2022年06月30日 | 5,000 | 连带责任担保 | 2022/6/30-2023/6/29 | 否 | 否 |
沈阳天汽模航空部件有限公司 | 2022年03月02日 | 5,000 | 连带责任担保 | 否 | 否 |
截止2022年6月30日,公司没有发生为公司的股东、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
二、关于募集资金2022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出具的《关于募集资金2022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2022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三、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拟聘任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满足公司年度审计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相应的执业资质、专业能力和独立性,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需求。我们认为大华能够遵循独立、客观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专业的审计服务;变更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变更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黄跃军、毕晓方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