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真阅读、核查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有关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经讨论后对相关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
本次终止回购公司股份事项是公司根据二级市场表现及保障业务发展所做出的合理决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公司承诺在行权期结束后会继续履行回购程序,该事项不会对公司和中小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意公司终止回购股份。
二、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第一个解锁/行权期解锁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经过对可解锁/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可解锁/行权的激励对象均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行权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的审议程序、解锁/行权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解锁/行权有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符合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
办理相应的解锁/行权手续。
三、关于对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独立意见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关于限制性股票所涉相关事项权益回购注销的规定,同意公司对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对首次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的独立意见
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关于股票期权所涉相关事项权益注销的规定,同意公司对首次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此页无正文,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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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光锐 黄洪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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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海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