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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华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7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远健康发展的要求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为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的企业,系公司的关联方,该企业符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资格,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的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形成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自愿、诚信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豁免公司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承诺的独立意见

就公司拟豁免公司股东蔡小如先生增持公司股份承诺事项,我们认为,本次豁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同意本次承诺豁免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三、关于公司股东变更增持公司股份承诺的独立意见

就陈融圣先生拟变更增持公司股份承诺事项,我们认为,本次变更承诺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同意本次承诺变更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四、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本次报告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郭毅可 岑赫 刘杰

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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