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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王宇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01

当事人:

王宇,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时任董事。

经查明,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丰生化”)持股5%以上股东、时任董事王宇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王宇通过控制“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天高资本12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和“兴业期货有限公司-兴业期货智选1号资产管理计划”两个证券账户,于2016年6月30日至2016年7月28日期间买入蓝丰生化股票2,041,901股,于2016年12月29日至2017年1月5日期间卖出蓝丰生化股票4,232,656股。王宇的前述股票交易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王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王宇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王宇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蓝丰生化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

0755-88668399)。

对于王宇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11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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