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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丰生化: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05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收到《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鲁1426民初1781号之二】,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原告平原中德泰兴环保科技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原中德”)因合同纠纷,将被告本公司及被告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至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退还第一套液下燃烧热循环回收工业污水处理系统设备并赔偿相应损失;2、要求被告支付第二套设备款433.36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原告平原中德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原中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34元,由原告平原中德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原告提出撤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无任何影响。

五、备查文件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鲁1426民初1781号之二】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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