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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丰生化: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10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舟制药”)于2019年12月9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9】陕01民终12760号),现将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原告方舟制药因买卖合同纠纷,将被告西安鸿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生生物”)诉至法院,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4月16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方舟制药涉诉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6)。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2019】陕0113民初5029号)(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7月13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方舟制药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1)。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鸿生生物对上述判决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鸿生生物于2019年12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安鸿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726元,减半收取为16,363元,由上诉人西安鸿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上述裁定,鸿生生物已申请撤销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将依照一审判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备查文件

1、《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陕0113民初5029号】

2、《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01民终12760号】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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