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ST蓝丰: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09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法院及银行通知,公司被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部分银行账户已被解除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解除冻结具体情况

部分银行账号解除冻结情况:

序号户名开户行账号
1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新沂支行32001716636052502303
2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新沂支行462458223724
3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徐州市分行核算中心1106026109200031240

2021年2月1日,公司披露了《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查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申请人宜君鼎盛杰作医药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和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3000银行万元存款或查封等值财产。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1月26日、29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的申请并要求复议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法院审查期间,申请人宜君鼎盛杰作医药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提出申请,同意解除对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账户的诉前保全措施。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主张,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5日发生重大交易事项,涉及方舟制药实际控制人的变更;申请人多次要求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以支付施工方劳务费和施工费、部分设备款,该公司没有明确回复,且不实际履行合同。复议期间,经调查,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行为,并未导致其责任财产的减少,不影响该公司承担担保责任。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虽然进行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但并无证据证明其出现经营困难,也并未发生恶意转移资产意图逃避债务履行的事实。申请人称要求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支付进度款未获得答复与事实不符,从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提交的“新厂建设付款明细”看,自2020年3月起,除同年7月外,每月均有一致二次不等的付款行为。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2020年12月25日进行了公司变更登记的当日还向申请人支付款项400余万元,并未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停止向申请人付款。从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2020年度付款情况看,也可以印证目前其并未出现经营困难、资金流断裂致可能无力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根据涉案合同约定的回购时间,该项目土建工程验收合格后5日内,应支付的比例为50%,而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已支付约1.2亿元明显超过合同总价1.5亿元的50%。复议期间,申请人称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量变更,实际施工量的价值并非1.5亿元,但并未向法院提供工程变更的协议或者签证等证据,证明其主张。复议期间,申请人提交的裁定书及起诉书,系申请人与案外人的纠纷,与本案无直接关系。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复议理由成立,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所依据的事实并不存在。且申请人同意解除保全措施,法院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在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营业部账户为51000140800010218、在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大庆路支行账户为51030140800001787、在中国光大银行有限公司陕西自贸试验区西安唐延路支行账户为78580188000084496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

(二)解除对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新沂支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账户为32001716636052502303、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账户为462458223724、在中国工商银行徐州市分行核算中心账户为1106026109200031240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宜君鼎盛杰作医药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二、本次解除冻结对公司的意义

解除冻结对公司流动性有积极地意义,将极大缓解公司流动性压力,对公司生产经营,市场恢复起到了积极地促进作用。

三、备查文件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2财报1-1号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2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