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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馨科技: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24

证券代码:002514 证券简称:宝馨科技 公告编号:2020-059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苏民申7163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袁荣民股权转让合同一案。主要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补足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亏损金额人民币1,746,704.09元、2015年亏损金额人民币25,317,443.31元及相应利息等相关费用。”2017年3月15日,公司收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3月18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袁荣民业绩承诺履行进展及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18)。

为了避免该诉讼事项执行困难,公司于2018年5月4日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诉讼保全申请书》,申请对袁荣民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公司于2018年6月2日披露了《关于对袁荣民业绩承诺诉讼事项进行财产保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2)。

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追加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2018年8月27日,公司收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2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7)苏0505民初1061号】。一审判决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3439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450000元,合计638439元,由原告负担。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57)。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2日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苏05民终9468号】,并于2018年11月16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2)。

2019年7月15日,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苏05民终9468号】。二审判决为:判决如下:

1、撤销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5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

2、袁荣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亏损金额1746704.09元以及自2015年4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3、袁荣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亏损金额20906185.99元以及自2018年7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4、袁荣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2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3439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450000元,合计638439元,由袁荣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3439元,由袁荣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40)。

判决生效后,袁荣民仍未履行判决生效确定的义务,公司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8日出具了《结案通知书》【(2019)苏0505执3142号】,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收到了案件执行费

64.1467万元。

2020年3月,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7日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19)苏民申7163号】,相关内容如下: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袁荣民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再审人袁荣民与公司、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终9468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裁定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苏民申7163号】,相关内容如下: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袁荣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审第三人: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袁荣民的再审申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为终审判决后的再审申请驳回,公司后续将依法加大本次案件的执行力度,力争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如执行结果顺利履行,将对公司产生积极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苏民申7163号】。

特此公告。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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