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文)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等规定的要求,作为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的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基于前期充分调研,日发机床在银川轴承小镇设立全资子公司,合理规划生产布局,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本次投资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需求。同时,该投资事项的内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对外投资事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
洪建胜 黄 韬 叶小杰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