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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峰新材: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07

证券代码:002521 证券简称:齐峰新材 公告编号:2023-009

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向李学峰先生、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钛白”)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低于88,888,890股(含本数)且不超过136,739,078股(含本数),发行股份数量上限占发行前总股本的27.64%,未超过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30%。其中,李学峰拟认购股票数量不低于44,444,445股(含本数)且不超过68,369,539股(含本数);中核钛白拟认购股票数量不低于44,444,445股(含本数)且不超过68,369,539股(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上限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 公司董事会已审议通过与本次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就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 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 本次发行的方案能否获得相关的批准、同意以及获得相关批准、同意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发行股票概述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募集资金,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2023年3月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李学峰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中核钛白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涉及本次发行事项的相关议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低于88,888,890股(含本数)且不超过136,739,078股(含本数),发行股份数量上限占发行前总股本的27.64%,未超过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30%。其中,李学峰拟认购股票数量不低于44,444,445股(含本数)且不超过68,369,539股(含本数);中核钛白拟认购股票数量不低于44,444,445股(含本数)且不超过68,369,539股(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上限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构成公司关联交易。2023年3月6日,公司分别与李学峰、中核钛白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李学峰

1、李学峰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49年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经济师、淄博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中国工商理事会常务理事、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直属会员、山东省工商联常委、市工商联副主席、淄博市乡镇企业家协会常务理事。

2、截至目前,李学峰先生持有公司16.31%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公司董事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其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3、经查询,李学峰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中核钛白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7190638385
注册地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南环路504号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代码002145
法定代表人袁秋丽
成立日期2001年2月23日
注册资本297,782.6315万元
经营范围生产经营钛白粉、硫酸亚铁、改性聚丙烯酰胺、余热发电、硫酸渣,化工新产品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化工工程设计,化工设备设计、加工制作,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服务(国家限定的除外)。

2、股权结构

截至2022年9月30日,中核钛白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王泽龙境内自然人1,294,745,23043.48%
2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其他73,799,5632.48%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他55,698,1881.87%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成长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他53,412,2871.79%
5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其他37,416,1591.26%
6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境外法人31,492,8241.06%
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低碳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他27,549,0650.93%
8金坚强境内自然人13,323,0690.45%
9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积极成长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他10,444,0400.35%
10汤长征境内自然人7,091,1980.24%

3、最近三年主要业务情况

中核钛白主要从事金红石型钛白粉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最早从国外引进全套金红石型钛白粉生产技术的企业。自2007年上市以来,中核钛白通过兼并重组、产能扩张、设备技改等方式不断做大做强主营业务,目前已形成近40万

吨的金红石型钛白粉年生产能力,产能位列国内第二位、全球第六位

4、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9月/2022.9.302021年度/2021.12.31
资产总计1,167,009.961,118,860.43
负债合计470,688.36422,920.02
所有者权益合计696,321.60695,940.41
营业总收入408,652.34537,413.36
利润总额73,051.62144,448.3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1,684.22121,666.19

注:2021年度/年末数据已经审计,2022年1-9月/9月末数据未经审计。

5、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中核钛白与公司在本次发行前,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发行完成后,将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构成公司关联方。

6、经查询,中核钛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与李学峰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3年3月6日,李学峰与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李学峰同意依协议规定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齐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李学峰

签订时间:2023年3月6日

(二)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面值

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三)发行股票数量

乙方认购本次发行A股股票数量为不低于44,444,445股(含本数)且不超过68,369,539股(含本数)。

在甲方董事会对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之日至发行日期间,若甲方发生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导致甲方总股本发生变化,本次发行股份的数量将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上限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甲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除非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文件另有规定,如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文件的要求等情况予以调减的,则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数量将按照各自原认购的股份数量占本次发行原股份总数的比例相应调减。

(四)本次发行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3年3月7日;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为4.5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甲方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甲方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本次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实施: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

发行前,如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价格进行政策调整的,则本次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

(五)本次发行的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在获得深交所同意审核意见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批复文件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发行。

(六)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甲乙双方同意,本次发行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为:发行前的甲方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七)支付方式

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股票,资金来源于自有或自筹。在甲方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文件后,甲方以及甲方聘请的主承销商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方案向乙方发出书面《缴款通知书》,乙方应按《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该《缴款通知书》中所载明的缴款期限前以现金方式将认购价款支付至主承销商为甲方本次发行开立的专门银行账户。

(八)发行认购股份之登记和锁定期

1、在乙方支付认购款后,甲方应尽快将乙方认购的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

2、自认购股份登记日起,乙方合法拥有认购股份并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3、甲方同意,为了本协议的全面实施,甲方将及时办理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验资以及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等一切手续。

4、乙方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国家法律法规和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乙方将按照适用法律和最新监管意见,调整锁定期并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限售期届满之日,乙方基于认购本次发行所取得的股份因送股、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安排。

(九)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和乙方签字后成立,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并以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本协议生效日:

1、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分别审议批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所有事宜;

2、甲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同意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甲方股份;(此条仅用于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情形)

3、本次发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十)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未能全面履行本协议,或在本协议所作的陈述和保证有任何虚假、不真实或对事实有隐瞒或重大遗漏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定向发行股票和认购事宜如未获得(1)甲方董事会、

股东大会通过或(2)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不构成双方违约。

3、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30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四、与中核钛白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3年3月6日,中核钛白与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中核钛白同意依协议规定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齐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3年3月6日

(二)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面值

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三)发行股票数量

乙方认购本次发行A股股票数量为不低于44,444,445股(含本数)且不超过68,369,539股(含本数)。

在甲方董事会对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之日至发行日期间,若甲方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导致甲方总股本发生变化,本次发行股份的数量将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上限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除非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文件另有规定,如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文件的要求等情况予以调减的,则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数量将按照各自原认购的股份数量占本次发行原股份总数的比例相应调减。

(四)本次发行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3年3月7日;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为4.5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甲方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甲方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本次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实施: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

发行前,如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价格进行政策调整的,则本次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

(五)本次发行的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在获得深交所同意审核意见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批复文件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发行。

(六)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甲乙双方同意,本次发行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为:发行前的甲方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七)支付方式

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股票,资金来源于自有或自筹。在甲方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文件后,甲方以及甲方聘请的主承销商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方案向乙方发出书面《缴款通知书》,乙方应按《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该《缴款通知书》中所载明的缴款期限前以现金方式将认购价款支付至主承销商为甲方本次发行开立的专门银行账户。

(八)发行认购股份之登记和锁定期

1、在乙方支付认购款后,甲方应尽快将乙方认购的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

2、自认购股份登记日起,乙方合法拥有认购股份并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3、甲方同意,为了本协议的全面实施,甲方将及时办理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验资以及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等一切手续。

4、乙方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国家法律法规和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乙方将按照适用法律和最新监管意见,调整锁定期并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限售期届满之日,乙方基于认购本次发行所取得的股份因送股、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安排。

(九)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并以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本协议生效日:

1、甲方、乙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分别审议批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所有事宜;

2、本次发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十)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未能全面履行本协议,或在本协议所作的陈述和保证有任何虚假、不真实或对事实有隐瞒或重大遗漏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定向发行股票和认购事宜如未获得(1)甲乙双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通过或(2)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不构成双方违约。

3、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30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五、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相关的批准、同意以及获得相关批准、同意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5、公司与李学峰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6、公司与中核钛白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三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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