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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峰新材: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免于以要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07

免于发出要约的公告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低于88,888,890股(含本数)且不超过136,739,078股(含本数),发行股份数量上限占发行前总股本的27.64%,未超过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上限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学峰和战略投资者中核钛白。

本次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学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安宗、李安东、李润生、李润泽合计持有公司27.41%股份,因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李学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股本比例可能发生变化,或将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鉴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学峰先生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且其已承诺本人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学峰先生在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而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时,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会

二○二三年三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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