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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众成: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22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和其他内部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等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现就此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查,浙江众立合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立合成材料”)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及众立合成材料现有其他股东以同等对价同比例以现

金方式向其增资,合计增资20,000.00万元,其中:公司以自有资金增资

11,334.00万元。对控股子公司增资有利于增强其资金实力,改善其资产负债结构,保障其健康稳定发展,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虽构成关联交易,但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定价政策公平合理,并遵循平等互利的合作原则,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二、对选举独立董事事项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现任独立董事王旭先生已于2021年12月6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辞职报告,因此由控股股东常德城发提名,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提名黄生权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与公司现有6位非独立董事及2位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1、我们认为因独立董事王旭先生已提出辞职,进行独立董事的提名补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

2、我们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常德城发作为现任公司控股股东,具有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资格。

3、根据独立董事候选人黄生权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情况,我们认为黄生权先生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其具有较强的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能够胜任独立董事工作的要求,符合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应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职能力,未发现上述候选人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4、董事会对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众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汪萍徐伟箭王旭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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