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1、经核查,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所披露的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当期和累计对外担保情况与实际情况一致,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有效额度为77,500万元(实际发生对外担保余额为39,491.62万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6.60%,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21.31%,对外担保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目前的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2、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020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不存在违法、违规之情形。
独立董事:陆大明 杨艳 易宏举 谭永东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