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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桥起重:内部审计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06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内部的管理规定,独立、客观的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审计、监督、控制和评价活动。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杜绝违法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整体效益提高。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遵守国家内部审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在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统一领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涉及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情况报告、违规违纪事项处理、审计事项移送等重大事项,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公司党组织报告。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是公司内部的一个职能部门,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不少于三人,并保持审计队伍的相对稳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以及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法律、经济、工程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经济业务知识,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能力;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保持并提高职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内部审计部门的全面工作,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不得随意撤换。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须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持独立、客观、公正、廉洁。

第十一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和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公司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

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司审计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制定公司审计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六)对本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效益进行审计。

(七)对本公司及所属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八)负责跟踪审计成果的运用;

(九)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负责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事宜,提出聘用、更换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及报酬支付意见;

(十一)组织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内部审计理论研究等;

(十二)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十三)配合国家审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审计工作。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期间,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审计区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要求提供各项债权债务的确认函;

(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投资经营决策过程记录;

(八)重要会议记录;

(九)其他相关资料。内部审计人员认为必要时,可根据审计实际情况就审计区

间向前追溯和向后推迟,被审计单位(部门)不得拒绝。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还具有以下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有关经营事务方面的各种报表、报告、制度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以及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 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六) 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七) 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 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

(九) 建议公司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

第四章 内部审计具体实施措施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通知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内幕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内幕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内幕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和组织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包括:

(一)制定计划。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中长期规划,结合公司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制定公司年度内部审计计划,报经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批准后实施。

(二)审计准备。内部审计部门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项目实施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在实施审计前三个工作日送达被审计单位。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三)现场审计。审计人员检查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实施内部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四)编制审计报告。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计报告初稿,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五)下达审计意见书(决定)。审计报告上报集团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书(决定)。

(六)审计复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决定)十日内,向集团主要负责人提出复议申请。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自收到集团主要负责人批准的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审并作出答复。复审期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七)资料归档。内部审计部门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应当及时建立审计档案,妥善保存。

(八)后续审计。内部审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审计过程和审计资料保密;若因工作需要,需对外提供审计情况和审计资料的,需征得集团主要负责人的同意。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主要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一)直接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中介机构的聘用按照《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采取日常监督、结合审计项目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对事业部、子公司工作开展情况、审计质量等进行指导。

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和外部机构督办事项落实情况应当作为各单位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隐瞒查出的问题;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四)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不执行或拖延办理审计,给公司的利益和形象造成损害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资料的;

(三)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四)整改不到位的;

(五)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者举报人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依程序移送公司纪检监察室。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2011年版《内部审计制度》同时废止。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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