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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矿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4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证券部统一负责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对监管机构、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总经理办公室对监管机构、

新闻媒体等事务负配合义务。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或发生重大亏损;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五)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公司内部及外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

(八)公司收购人或重大资产交易方和其关联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九)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包括但不限于(1)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2)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3)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

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应及时、准确、完整的知悉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帐户、工作单位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一),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并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上述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证券部,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证券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公司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第二十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该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相关部门和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任职职员违法本制度规定的,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发生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

附件一: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名称山东矿机公司代码002526·SZ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内幕信息流转责任人(签字):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称(个人填写姓名):
内幕信息知情人企业代码(个人填写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内幕信息知情人证券账户内幕信息知情人与公司关系(注2):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内幕信息获取渠道(注4):
信息公开披露情况(备注):

注 1: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分别报送备案。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注 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董事会表决,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商议(筹

划),签订重大合同等。注 4:填写如何获得内幕信息,或根据何种规定获得。如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适用的条款。

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及人员商议及决议内容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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