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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矿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4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配股,增发等)、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允许采用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由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用帐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用帐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依照下列程序申请和审批:

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使用审批手续。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需由有关部门提出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主管经理签字后报财务部,财务部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总监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工程资金预算进行投入。因特别原因,必须超出原预算的项目募集资金总额时,按下列程序审批:

1、负责项目实施的部门编制投资项目超预算报告,详细说明超预算的原因,新预算编制说明及控制预算的措施,并报该部门负责人审核;

2、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5%以内(含5%)时,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

3、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5%以上10%以内(含10%)时,由董事会批准;

4、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10%以上时,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第十九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第二十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改变原因。第二十一条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募集资金可以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五)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四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办理其他必需的审批手续,并在指定报刊披露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拟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所相关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 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六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 、 “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 鉴证结论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 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深交所报告。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涉及到募投项目的子公司要按照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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