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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矿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4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重大事项的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正确、全面、完整、无误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等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其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防止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运作,规避监管风险。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1、接触、获取重大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公司内部各相关部门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由于

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或可能知悉重大事项信息的人员;

2、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内部其他对重大事项可能知情的相关人员。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应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其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七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各报告义务人报告的重大事项信息的归集、管理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会汇报的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重大事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网站及报纸上进行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公司证券部报告其职责权限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信息的义务。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将相关文件资料报送公司证券部备案。具体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四)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一般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包括对全资子公司担保及反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包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该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报告标准。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注意统计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上述交易事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的累积额,一旦发现累积额达到相关标准时,应及时报告。

(六)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销售产品、商品;

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4、委托或受托销售;

5、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导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7、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预计结果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实际执行中超过预计总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

相关单位已发生或可能发生关联交易(包括已经公司批准或拟新发生的关联交易)时,应在知悉当日根据本制度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确定是否需要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七)发生下列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时,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但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3、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应履行报告义务;

4、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但董事会认为案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换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八)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项时,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发生重大灾害、设备、安全事故等事件,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

1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九)发生下列重大变更事项时,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5、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6、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7、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8、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化;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6、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

17、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

1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其他重大事项

1、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

4、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公司发生回购股份事项;

6、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7、公司发生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发生变动事项;

8、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9、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行为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按下列规定的时间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一)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会议如就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应在会议结束的当日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的当事人签署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应在签署后当日报告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解除、终止的,应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未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章 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事项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告有关情况,同时将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部建立重大事项信息报告档案,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及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对重大事项的处理方式,并及时将需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决策程序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以书面形式报送的重大信息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信息的原因,各方的基本情况、重要事项的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承诺、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所聘请中介机构关于出具的专项意见;

(五)所涉及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公司内部对重大信息的审批意见;

(六)其他与重大信息相关的材料。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出现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或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处罚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规定有相抵触,按相关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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