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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
所涉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2020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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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
所涉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德衡(济)律意见(2020)第056号
致: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矿机”或“公司”)的委托,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90号《关于对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以下简称“90号《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现就上述《问询函》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特作出以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之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核查意见,并且该等意见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做出;
2.山东矿机已对本所做出以下保证: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证对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专项核查意见仅就90号《问询函》中关于需要律师发表专项意见的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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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山东矿机就90号《问询函》所涉事项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90号《问询函》所涉相关事项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年报显示,你公司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中,公司诉内蒙古津粤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津粤能源”)偿还资金占用费,涉案金额6,840.94万元,公司收到判决书,尚未执行。你公司2019年度未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的涉案总金额为3,869.24万元,形成预计负债54.91万元。请你公司:(1)补充说明公司诉津粤能源收到判决书时间,尚未执行的原因,执行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对你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2)列表说明你公司其他诉讼的具体情况,是否达到临时报告的披露标准。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90号《问询函》问题8)
回复:
(一)补充说明公司诉津粤能源收到判决书时间,尚未执行的原因,执行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对你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1)本所律师查验了(2015)潍商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申请书》、(2017)鲁07执331号《执行裁定书》等文件,并对经办律师进行了访谈,取得了经办律师出具的说明。
经核查,2016年6月13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5)潍商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内蒙古津粤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恒威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矿机资金占用费68,409,360元(截至2014年9月15日,之后的资金占用费按年息18%,计算至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二、被告内蒙古恒威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对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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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内蒙古恒威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内蒙古津粤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山东矿机的其他诉讼请求。2016年7月16日,山东矿机收到(2015)潍商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2日生效。2017年11月9日,山东矿机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内蒙古津粤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恒威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在(2015)潍商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给付义务。2018年4月18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7)鲁07执331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内蒙古津粤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恒威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山东矿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山东矿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因此,山东矿机诉津粤能源案件已经申请强制执行,但因被申请人内蒙古津粤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恒威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未执行回(2015)潍商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资金占用费。
(2)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诉津粤能源案件的相关诉讼资料及该案件的主办律师出具说明,因被执行人内蒙古津粤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恒威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执行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3)经本所律师访谈山东矿机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会计师,因(2015)潍商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资金占用费在前期财务报表中未予以确认,因此,若该资金占用费无法收回对公司的财务报表无影响,若该笔资金占用费收回,则会增加收回年度的公司利润。
(二)列表说明你公司其他诉讼的具体情况,是否达到临时报告的披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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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走访公司及部分子公司住所地法院并经查验山东矿机提供的诉讼案件资料,山东矿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2019年一审立案的诉讼案件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诉讼本金(元) | 案由 | 立案时间或传票时间 | 诉讼进展(截至2020.5.30) |
1 |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赟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 3,748,000.0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07/15 | 已判决 |
2 |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兖矿东华重工有限公司、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等五个被告 | 3,000,000.00 | 票据追索权 | 2019/06/28 | 诉讼中 |
3 |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徐州李堂矿业有限公司 | 20,278,643.0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04/16 | 已调解 |
4 |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府谷县汇能煤矿有限公司 | 1,129,240.0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07/04 | 诉讼中 |
5 |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淄博容大贸易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等九个被告 | 100,000.00 | 票据追索权 | 2019/04/22 | 已撤诉 |
6 |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重庆天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17,641,365.0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07/04 | 已撤诉 |
7 |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平煤神马机械装备集团河南重机有限公司 | 2,737,438.4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11/29 | 执行终结 |
8 |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章丘市宝华锻造有限公司 | 483,500.0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05/28 | 已调解 |
9 | 山东矿机 | 中矿(天津)环 | 1,371,200.00 | 买卖合同 | 2019/10/28 | 已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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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诉讼本金(元) | 案由 | 立案时间或传票时间 | 诉讼进展(截至2020.5.30) |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保设备有限公司 | 纠纷 | ||||
10 |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杭州华萨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 775,000.0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01/07 | 已判决 |
11 |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青岛跃鸿博焊割设备有限公司 | 435,063.0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07/26 | 诉讼中 |
12 | 山东矿机华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 崇信县周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等八个被告 | 500,000.00 | 票据追索权 | 2019/05/05 | 诉讼中 |
13 | 山东信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 佛山市富迪展示制品有限公司 | 50,000.0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10/12 | 已撤诉 |
14 | 山东信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 漳州市上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177,585.7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1/23 | 已判决 |
15 | 山东信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 重庆瑞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瑞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空港分公司 | 254,000.0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12/12 | 诉讼中 |
16 | 山东矿机迈科建材机械有限公司 | 郑州登电昊南热陶瓷材料有限公司 | 331,000.0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5/21 | 已判决 |
17 | 北京麟游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 重庆玖度科技有限公司 | 187,114.0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07/22 | 已判决 |
18 | 北京麟游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 天行(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454,599.33 | 合伙协议纠纷 | 2019/2/13 | 执行终结 |
19 | 北京麟游互动科技 | 成都市天府基业科技有限公 | 44,933.83 | 合同纠纷 | 2019/12/23 | 已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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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诉讼本金(元) | 案由 | 立案时间或传票时间 | 诉讼进展(截至2020.5.30) |
有限公司 | 司 | |||||
20 | 宁波长壁流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9,884.7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05/23 | 已撤诉 |
21 | 潘太军 |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56,000.00 | 劳动争议 | 2019/01/21 | 已调解 |
22 | 中科创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山东矿机迈科建材机械有限公司 | 3,956,051.5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09/04 | 诉讼中 |
合 计 | 58,020,618.60 | / | / | / |
注:1.2019年8月21日,昌乐县乐达建筑有限公司五图新型建材厂在昌乐县人民法院诉王立军劳动纠纷一案中,山东矿机被列为第三人,无需承担任何诉讼后果,故未在上表中列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1.1条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第11.1.2条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本规则第11.1.1条标准的,适用第11.1.1条规定。已按照第11.1.1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根据《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以及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京永审字(2019)第110009号《审计报告》,山东矿机2018年度经审计后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资产为2,441,970,661.91元,2018年度未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的涉案总金额为2,133.67万元。2019年一审立案案件的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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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均未达到山东矿机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且2019年一审立案的案件累计本金金额为58,020,618.60元,与2018年度未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涉案金额合计为7,935.73万元,未达到山东矿机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山东矿机上述表格中所列示的诉讼未达到临时报告的披露标准。
二、年报显示,你公司因施工许可存在问题,违反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缴纳罚款47.92万元,相关手续补办中。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上述处罚的背景、处罚原因等具体情况,对你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90号《问询函》问题9)
回复:
本所律师查验了山东矿机提供的乐建行字[2019]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凭证,访谈了山东矿机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作人员,并实地查看了涉事建筑情况。
经核查,2019年10月24日,昌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山东矿机出具乐建行字[2019]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矿机因建设的7个车间和宿舍楼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违反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昌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山东矿机罚款479,181.06元。
2019年12月10日,山东矿机向昌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缴纳479,181.06元罚款。7个车间与宿舍楼工程均已完工并已投入使用。
根据昌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5月27日出具的《证明》,山东矿机的7个车间及宿舍楼工程均已建设完成并已投入使用,昌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会以山东矿机的7个车间及宿舍楼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为由对其进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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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再次进行其他形式的处罚,山东矿机的上述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山东矿机因7个车间和宿舍楼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相关规定并被处以罚款479,181.06元,山东矿机已及时、足额缴纳罚款。根据昌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证明》,其不会以山东矿机的7个车间及宿舍楼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为由对其进行拆除或再次进行其他形式的处罚。上述项目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本所律师认为,山东矿机因未办理施工许可而被行政处罚的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其他不利影响。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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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刘 健: 田 军:
王芳芳:
2020年 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