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金财互联股票代码:002530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方工程株式会社(日文名:オリエンタルエンヂニアリング株式会社)住所及通讯地址:东京都荒川区西日暮里二丁目25番1-902号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二一年二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全
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2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3
第三节 持股目的 ...... 4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5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0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1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3
第一节 释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 指 | 释义内容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方工程 | 指 | 东方工程株式会社(日文名:オリエンタルエンヂニアリング株式会社) |
信达鲲鹏 | 指 | 信达鲲鹏(深圳)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公司、上市公司、金财互联 | 指 | 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东方工程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持有的金财互联75,36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67%)给信达鲲鹏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东方工程与信达鲲鹏于2021年2月9日签署的《东方工程株式会社与信达鲲鹏(深圳)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 |
本报告书 | 指 | 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信息
名称 | 东方工程株式会社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代表或取缔役 | 小崎一雄 |
注册地址 | 东京都荒川区西日暮里二丁目25番1-902号 |
注册资本 | 八仟万日元 |
会社法人等番号 | 0115-01-005904 |
主要经营范围 | 专业从事金属热处理设备的制造和销售、金属机械器具及消耗品的制造与销售、金属热处理加工等。 |
设立日期 | 1952年8月12日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オリエンタルジャパン合同会社 出资比例69.03% |
通讯地址 | 东京都荒川区西日暮里二丁目25番1-902号 |
通讯方式 | +81-3-3802-4311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 | 任职 | 身份证号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 |
佐味祐介 | 代表取締役 会長 | TS285**** | 日本 | 東京 | 是 |
小崎一雄 | 代表取締役 社長 | TL024**** | 日本 | 埼玉 | 是 |
宗村進之介 | 取締役 統括部長 | TK671**** | 日本 | 東京 | 是 |
塚田幸弘 | 取締役 統括部長 | TR265**** | 日本 | 東京 | 是 |
関谷慶之 | 取締役 本部長 | TS150**** | 日本 | 埼玉 | 是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因自身投资性安排减持所上市公司股份。
二、未来十二个月继续减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75,360,000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67%。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
2021年2月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信达鲲鹏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东方工程拟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75,36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67%)协议转让给信达鲲鹏。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1年2月9日,东方工程与信达鲲鹏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甲方(转让方):东方工程株式会社(日文名:オリエンタルエンヂニアリング株式会社)
乙方(受让方):信达鲲鹏(深圳)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二)股份转让及交易对价
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将持有的金财互联75,360,000股股份连同与之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协议转让给乙方。
本次股份转让价格确定为每股人民币7.70元(大写:柒元柒角整),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580,272,000元(大写:伍亿捌仟零贰拾柒万贰仟元整,“转让价款”)。
(三)付款与股份过户
1、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付款约定分期向甲方下述指定账户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乙方分两期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第一期为转让价款的30%,即人民币174,081,600元(大写:壹亿柒仟肆佰零捌万壹仟陆佰元整)(“第一期转让价款”),在本协议生效后且不晚于2021年4月15日(含当日)向甲方支付;第二期为转让价款的70%,即人民币406,190,400元(大写:肆亿零陆佰壹拾玖万零肆佰元整)(“第二期转让价款”),在本协议生效后,且不晚于2021年6月30日(含当日)向甲方支付。
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尽快,且不晚于2021年3月31日,在银行开立乙方名义的专用账户(“共管账户”)。该账户开立后的七日内,甲方对该账户进行评估后予以认可的,则甲方对该账户向乙方出具认可确认书(认可确认书格式见本协议附件一)。未经甲方认可并以确认书的形式加以确认的,则该账户不得作为共管账户使用。
乙方在支付第一期转让价款的同时,将金额等同于第二期转让价款的现金(“共管资金”)汇入甲方确认过的共管账户,由甲乙双方进行共管。
乙方在本协议下的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完成且向乙方提供转让价款总额的完税证明凭证之后,最迟于2021年6月30日(含当日)向甲方支付共管资金(通过共管账户放款至甲方指定账户),甲方将此作为第二期转让价款收取。甲乙双方应积极协同办理在银行开设共管账户。乙方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提取全部或部分共管资金,但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的情形除外。共管资金产生的孳息归乙方所有。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如乙方未向甲方支付第一期转让价款,或乙方支付第一期转让价款时未开立共管账户或未及时将共管资金汇入共管账户,或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无法开立共管账户且乙方无法提供甲方书面认可的其他方式,甲方将不予办理过户手续。
2、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按期向甲方支付第一期转让价款,
且将共管资金汇入共管账户,或者虽未将共管资金汇入共管账户但提供了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甲乙双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合规性的确认;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文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甲乙双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过户”)。甲方及乙方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提供标的股份过户必需的各项文件。完成前述事项后,甲方应督促上市公司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如果甲乙双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合规性的确认后30日内,深圳证券交易所未对合规性进行确认的,则甲方应将其收到的转让价款全额、原路径退还给乙方。在此情况下,本协议终止,且双方均不视为违约。
(四)乙方权利的让渡
甲方同意,在乙方支付第一期转让价款之前,乙方可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全部让渡给乙方管理的按照规定已备案的基金或其他实体。除变更乙方主体外,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条款保持不变。届时甲方将配合签署相关协议。
(五)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对本协议的影响
如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期间,金财互联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则标的股份数与每股价格应作相应调整,以保证总转让价款保持不变;现金分红不导致标的股份数调整,但如果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期间取得了金财互联的现金分红,则标的股份对应的该部分现金分红由甲方在收到第二期转让价款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该等分红等额补偿给乙方,相应税款由乙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如果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不符合签署本协议、标的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等甲方自身原因导致交易无法完成、无法或拒绝按照约定价格和条件将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不配合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构成甲方根本违约,甲方应向乙方承担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果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不符合签署本协议、乙方自身原因导致交易无法
完成、或者不按照约定价格和条件支付转让价款,构成乙方根本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承担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20%的违约金。除上述根本违约外,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作出的承诺与保证、其他义务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按照给守约方实际造成的损失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七)本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为附条件生效的合同。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司公章后于文首所载之日成立,在下列条件全部达成的情况下生效。如乙方、其管理的基金或其他实体未能在2021年4月15日前向甲方提交生效条件满足确认书的,本协议自动解除。此时,各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1、不晚于2021年4月15日,乙方完成对上市公司的尽职调查;且
2、不晚于2021年4月15日,乙方、其管理的基金或其他实体已经完成其内部决策流程,同意本协议项下之交易及批准签署相关协议;且
3、乙方、其管理的基金或其他实体出具生效条件满足确认书。
四、本次权益变动标的股份的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金财互联75,360,000股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除已经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中所约定的内容外,协议双方未曾就本次股份转让设置任何附加特殊条件、未签署任何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出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除上述协议转让行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东方工程与信达鲲鹏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南翔西路333号此外,投资者可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东方工程株式会社
代表或取缔役(签字):
日期:2021年2月9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江苏 |
股票简称 | 金财互联 | 股票代码 | 002530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东方工程株式会社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址 | 东京都荒川区西日暮里二丁目25番1-902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 注:东方工程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持有的金财互联75,36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67%)给信达鲲鹏。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75,360,000股;持股比例:9.67%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种类:协议转让;变动数量:75,360,000股;变动比例:9.67% 变动后持股数量:0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0%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2021年2月9日 方式:协议转让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否□ 不适用?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否□ 不适用?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否□ 不适用?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东方工程株式会社
代表或取缔役(签字):
日期:202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