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就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
关于继续为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事项的意见
本次融资租赁业务展期是基于林州重机矿建工程有限公司和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考虑的,有助于缓解子公司的流动资金,保障了子公司和公司的稳定发展。同意公司继续为该事项提供保证担保,并将此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