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ST林重 公告编号:2020-0066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2020年5月27日、2020年7月9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更新后)、《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65)及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关于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回复。
经公司核查发现:因公司子公司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不熟悉,在其收到环保部门处罚后,未及时通知公司,导致部分环保信息未及时披露。另外,公司在回复关注函时部分内容表述不清,现将部分内容更正如下:
一、《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第五节 重要事项 十五、社会责任情况1、重大环保问题情况”
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更正前:
无。
更正后:
单位:元
序号 | 公司 名称 | 行政单 位名称 | 时间 | 事由 | 处罚措施 | 金额 |
1 | 林州重机林钢钢铁有限公司 | 林州市环境保护局 | 20181112 | 林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将产生的约910立方米固体废物除尘灰擅 自倾倒、丟弃到厂区北部空地。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丟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 经我局法制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处以2万元罚款。 | 2 |
2 | 20181112 | 林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矿渣贮存场贮存的易产生扬尘的部分矿渣未设置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 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 扬尘污染”的规定。 | 经我局法制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 以下处理: 1、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2万元罚款。 | 2 | ||
3 | 20181123 | 林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陪同 生态环境部强化督查组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制氮机房制氮装置出气口正在向外环境排放气态污染物,未采取有效收集处理措施,制氮机房外墙存在较重积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 经我局法制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10万元罚款。 | 10 | ||
4 | 20181124 | 林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高炉东厂房内的硅铁破碎工段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并且该工段车间厂房窗户破损严重,造成大气污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 经我局法制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5万元罚款。 | 5 | ||
5 | 20190510 | 国家生态环境部强化督导组检查时发 现,你单位卸灰球阀密封圈老化,造成高炉煤气部分泄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 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按照要求限期修复或者更新”的规定。 | 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五万元罚款。 | 5 | ||
6 | 20190624 | 林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 现,你单位烧结机1套除尘脱硝设施、热风炉1套脱硝设施、煤气发电锅炉1套脱硫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 门审查,于2018年 10 月擅自开工建设,目前已基本建成,尚 未投入使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 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 经我局法制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总投资额1%即12.89 万元罚款。 | 12.89 | ||
7 | 安阳市环境保护局 | 20190604、20190627 | 环保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配料系统石灰点位粉尘无组织排放严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 责令你单位按照《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安环监违改〔2019〕204号)的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 5 |
2、处罚款5万元。 | ||||||
8 | 林州重机铸锻有限公司 | 林州市环境保护局 | 20190708 | 河南省涉气企业环境违法专项执法行动检查组和林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机加工车间现有机械生产设备和自制手动打磨机未办理环评手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 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同时,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 经我局法制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单位该项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你单位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9个月之内改正该项违法行为,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2、同时对项目负责人李建国处以5万元罚款。 | 25 |
合计 | 66.89 |
二、《2019年年度报告》中“第五节 重要事项 十八、社会责任情况3、环境保护相关的情况”
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更正前:
无。
更正后:
单位:元
序号 | 公司 名称 | 行政单 位名称 | 时间 | 事由 | 处罚措施 | 金额 |
1 | 20181112 | 林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将产生的约910立方米固体废物除尘灰擅 自倾倒、丟弃到厂区北部空地。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丟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 经我局法制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处以2万元罚款。 | 2 | ||
2 | 20181112 | 林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矿渣贮存场贮存的易产生扬尘的部分矿渣未设置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 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 扬尘污染”的规定。 | 经我局法制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 以下处理: 1、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2万元罚款。 | 2 |
3 | 林州重机林钢钢铁有限公司 | 林州市环境保护局 | 20181123 | 林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陪同 生态环境部强化督查组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制氮机房制氮装置出气口正在向外环境排放气态污染物,未采取有效收集处理措施,制氮机房外墙存在较重积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 经我局法制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10万元罚款。 | 10 |
4 | 20181124 | 林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高炉东厂房内的硅铁破碎工段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并且该工段车间厂房窗户破损严重,造成大气污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 经我局法制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5万元罚款。 | 5 | ||
5 | 20190510 | 国家生态环境部强化督导组检查时发 现,你单位卸灰球阀密封圈老化,造成高炉煤气部分泄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 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按照要求限期修复或者更新”的规定。 | 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五万元罚款。 | 5 | ||
6 | 20190624 | 林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 现,你单位烧结机1套除尘脱硝设施、热风炉1套脱硝设施、煤气发电锅炉1套脱硫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 门审查,于2018年 10 月擅自开工建设,目前已基本建成,尚 未投入使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 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 经我局法制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总投资额1%即12.89 万元罚款。 | 12.89 | ||
7 | 安阳市环境保护局 | 20190604、20190627 | 环保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配料系统石灰点位粉尘无组织排放严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 责令你单位按照《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安环监违改〔2019〕204号)的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罚款5万元。 | 5 | |
8 | 林州重机铸锻有限公司 | 林州市环境保护局 | 20190708 | 河南省涉气企业环境违法专项执法行动检查组和林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机加工车间现有机械生产设备和自制手动打磨机未办理环评手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 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同时,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 经我局法制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单位该项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你单位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9个月之内改正该项违法行为,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2、同时对项目负责人李建国处以5万元罚款。 | 25 |
合计 | 66.89 |
三、《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和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关于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回复中问题二中涉及公司回复内容
(一)公告显示,林钢钢铁2019年度净利润为-6.85亿元,请你公司详细说明林钢钢铁2019年度存在巨额亏损的原因及合理性,林钢钢铁是否涉及你公司银行受托支付业务,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以及解决措施。请年审会计师核查林钢钢铁2019年度净利润的准确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1、林钢钢铁2019年度亏损6.85亿元的原因(3)各类资产减值损失计提59,508.35万元;其中
更正前:
②对林州军静物流有限公司计提坏账准备11,036.35万元。计提原因同上,该单位是公司贷款业务的受托单位,在收到贷款后应及时支付给供应商或返还公司,但因对方单位资金周转紧张,银行贷款接续不上,再加上疫情影响,资金归还难度加大,截至2019年财务报告披露日,公司仍未收到相关款项。经公司与上述单位协商,同时依据其资产状况,公司认为部分应收款可以收回,因此公司按适当比例计提了坏账准备。
④上述①、②项涉及的债权债务均属于林钢钢铁。
更正后:
②对林州军静物流有限公司计提坏账准备11,036.35万元。计提原因同上,该单位是公司贷款业务的受托单位,在收到贷款后应及时支付给供应商或返还公司,但因对方单位资金周转紧张,银行贷款接续不上,再加上疫情影响,资金归还难度加大,截至2019年财务报告披露日,公司仍未收到相关款项。因此公司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④上述4.45亿元应收票据、1.1亿元其他应收款,合计5.55亿
元,是母公司银行受托业务形成的应收款项。2018年度,林铁钢铁现金流较好,公司从林钢钢铁借款的净额为2.44亿元;2019年前三季度,公司从林钢钢铁借款的净额为0.39亿元。2019年第四季度,生铁市场回暖,林钢钢铁拟开工复产,公司将上述受托支付业务涉及的5.55亿元债权转给林钢钢铁,其中,4.45亿元应收票据分别由林州富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给林钢钢铁1.9亿元商业承兑汇票、林州军静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给林钢钢铁2.55亿元商业承兑汇票。因此,形成林钢钢铁对公司2.72亿元的欠款。2020年1-5月,公司支付给林钢钢铁1,140.19万元,主要是:发放2019年6-12月及2020年1月工资920万元,付银行利息120万元,其他开支100.19万元。综上,林钢钢铁累计欠公司28,346.7万元。
2018年、2019年,公司与林钢钢铁往来款余额明细如下:
单位:元
2018年年末净额 | 2019年年末净额 | |
母公司欠林钢钢铁 | 184,885,334.2 | -1,652,201.32 |
重机物贸欠林钢钢铁 | 68,108,991.60 | -261,970,370.22 |
重机铸锻欠林钢钢铁 | -9,237,130.45 | -8,442,494.95 |
合计 | 243,757,195.35 | -272,065,066.49 |
(二)你公司及锦达煤焦确认的交易总对价25,800万元人民币包含林钢钢铁100%股权和锦达煤焦代林钢钢铁偿还28,346.70万元往来款两部分。请你公司详细说明本次交易作价中林钢钢铁100%股权的作价情况,作价为往来款冲抵净资产的合理性,并结合林钢钢铁近年经营、业绩及净资产情况,说明林钢钢铁100%股权作价是否公允。
更正前:
公司与锦达煤焦达成一致决定,以林钢钢铁2019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为基础进行协商股权转让事宜,截止2019年12月31日,林钢钢铁净资产为-2,762.28万元,其欠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往来款为28,346.7万元。本次交易对价为25,800万元,则林钢钢铁
100%股权的作价为-2,762.28万元。
更正后:
公司与锦达煤焦达成一致决定,以林钢钢铁2019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为基础进行协商股权转让事宜,截止2019年12月31日,林钢钢铁净资产为-2,762.28万元。截止2020年5月31日,其欠公司的往来款为28,346.7万元。本次交易对价为25,800万元,则林钢钢铁100%股权的作价为-2,762.28万元。
除上述更正外,原报告其他内容不变。更正后的《2019年半年度报告》(更新后)、《2019年年度报告》(更新后1)、《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更新后)及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关于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回复(更新后)详见公司2020年7月11日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相关公告。因本次更正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〇年七月十一日